周恩来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2-12-01 11:2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学术水平,加强科研学术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学术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周恩来纪念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周恩来纪念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周恩来纪念馆领导班子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周恩来纪念馆科研学术、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内科研学术课题的立项,审定对外申报课题的申报书,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五条 对周恩来纪念馆参与、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 联络参与周恩来纪念馆科研学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各课题负责人提交开题报告、期中报告、结题报告等,做好课题资料、成果的收集、保存工作,建立数据库。

第七条 评审、验收、鉴定周恩来纪念馆各类科研成果。

第八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提请周恩来纪念馆领导班子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10人组成,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7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由周恩来纪念馆研究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特聘顾问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委员:

(一)以周恩来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为专业方向的研究人员;

(二)以文物与博物馆学研究为专业方向的研究人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增补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审批同意后可增补为周恩来纪念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七条 义务

(一)努力完成馆内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三)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周恩来纪念馆领导班子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秘书处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六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周恩来纪念馆馆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周恩来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用章暂以周恩来纪念馆代章。

 

周恩来纪念馆

2022121

编辑:李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