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纪念馆章程
2022-06-30 09:18:00

周恩来纪念馆章程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周恩来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展示伟人周恩来光辉一生的综合性纪念馆,肩负着宣传展示弘扬周恩来崇高品质和伟大风范光荣使命198835日正式奠基199216日落成开放,占地面积400000万平方米,其中70%是水面,建筑总面积23500平方米,造型庄严肃穆,形式朴实典雅。本馆下设办公室、讲解接待科、陈列保管科、研究室、行政科、保卫科、财务科和文化产业发展科八个部门,另依照相应法规,建立工会、纪念馆之友、职工代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相应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周恩来纪念馆(英文名称为Zhou Enlai Memorial Hall)。

第三条  本馆地址为淮安市淮安区桃花垠(永怀路2

 本馆的举办单位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淮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本馆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

第六条  是公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馆的宗旨为展览周恩来同志生平事迹提供服务

 本馆的业务范围:

(一)管理及维护周恩来纪念馆

(二)宣传周恩来革命事迹及其光辉思想

(三)周恩来有关方面的理论研究

 

第二章 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三)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根据人事干部管理权限,行使干部管理权限,并指导组织人事工作;

(五)支持本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六)对本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本馆运行;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举办单位的职责。

如本馆组建理事会,举办单位除上述权利外,还有权利:

(一)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二)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三)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业务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上级部门以及班子集体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定期向上级机关、党组织和党支部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  党支部是党在本馆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和支委会对本馆的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并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人事管理。

第十  本馆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决策机制包括馆长会议、三重一大会议理事会会议

第十  本馆内设办公室、讲解接待科、陈列保管科、研究室、行政科、保卫科、财务科和文化产业发展科八个部门,核定领导职数为正职8名、副职10。另依法成立纪念馆之友、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  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委员会为职工议事和监督机构。

本馆依照相应法规和本馆相关制度,建立工会、职工代表委员会,工会委员和职工代表委员均由全馆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对职工福利等切身利益以及其他按要求必须征求职工意见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行使监督权利。

 

第四章 职工

第十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十九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纪念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委员会、职工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纪念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念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纪念馆声誉,维护纪念馆利益,遵守纪念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二十  本馆坚持纪念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一)展览及社会教育活动符合本馆定位,传播正确的历史事实,发扬优秀精神文化。

(二)展品以藏品原件为主,突出展品特点,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件等辅助展品应予以标示;

(三)展览应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

(四)展厅内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二十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十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三十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馆领导班子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纪念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三十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馆长会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三十九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十  馆长会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会表决通过,经馆长会议审核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

编辑:潘靖涵